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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公司法》新亮点
 发布时间:2006-12-31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经人大修改的《公司法》有以下几个重大变化,这对于我们从事经济工作的必须引起重视,以便更好地运用法律保护企业的权力、防范风险,取得最大效益。

    那么,《公司法》有哪些新亮点呢?

    首先是公司设置上,修改后的《公司法》设立门槛大为降低,原先10万元到50万元才能设立有限公司,现在3万元就可以了;原先规定有限股份公司最低资本金1000万元,现在500万就行了。而且缴款的时限放宽,首期只要缴20%,余下80%在二年内缴齐,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消除原先准入投机倒把的所有制差别,对不同所有制的公司,一律平等,允许民营资本设立各类公司或只参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登记上享受与国有资本同等的待遇。

    其次是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且股权只要符合能够用货币评估的、能够转让的、法律不禁止的三个条件。同时退出门槛来了。对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和厂长、经理,负有个人责任,禁止其担任新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情况,我们在经营中要注意,不要迷信注册资本,一定要了解对方的实际偿还能力。

    第二个是打破了“只有董事长才能当法定代表人”的制度,规定执行董事甚至总经理都可以是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变化的背后体现了《公司法》“自治空间”加大的特征。其重点反映了公司“章程”可自行规定,如法定代表人,股东间的利润分配,公益金提取比例,股东表决方式等,这就让我们在经营中要关注对方公司的章程,章程也跟合同一样,是法庭中重要的证件。

    第三是《公司法》第一次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对他们增加了“特别责任”。任何公司执行董事会决定的人员都归属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会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的义务,即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不得把公司和商业机会据为己有,不得从公司交易中收取佣金等。如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就予赔偿。这就是法律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紧箍咒”,我们必须十分注意,传统的空挂虚职或任职不履职的情况应改正。

    第四是新《公司法》与国际现代公司法接轨的社会责任。公司设立中一定要写入承担社会责任。社会责任主要是两条:一是环保责任,任何企业不能够只顾生产而破环环境;二是对消费者承担责任,产品不能影响消费者的健康。

    第五是惠及小股东利益,法律规定小股东在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诉讼,以求得最大的保护。这是对上市公司的弱小股东的支持,以改变其以前在证券市场的不良行为,造成全民信任危机。

    第六是公司信息的披露制度。

    这次,《公司法》的修改变化比较大,与企业自身有密切关系,对需变更的企业一定要及时办理,特别是章程应修改完善。在平时工作中,加强《公司法》的运用,以保证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编辑:blx  文章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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