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批建设用地使用费提高1倍 |
| 发布时间:2006-12-31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
通知规定,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通知同时调整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
今后,财政部将会同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土地调控政策需要,结合各地基准地价水平、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面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状况,适时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并向全社会公布。
此外,通知了调整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成管理方式。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同时,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调控,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方式。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提高征地收费将减少地方政府收益
全国各大城市土地价格和房价一样呈现上涨趋势。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征建设用地加倍征收土地使用费会不会抬高土地成本,从而带动地价更加快速上涨?对此,昨天,国土部有关负责人明确回答记者:新增建设用地调整的是各级政府之间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只会减少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不会增加用地成本!
据国土部这位负责人介绍:“虽然,明年起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加倍,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而不是用地单位。”也正是如此,新增建设用地调整的是各级政府之间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只会减少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不会增加用地成本。
同时,据这位负责人透露,国土部和财政部近期还将对地方违反规定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情况进行逐项清理,并限期追缴。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发布后,各地违反规定减免和欠缴的,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缴完毕。逾期未缴的,一律暂停下达该市、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加收滞纳金。
|
| |
|
| 编辑:blx 文章来源:转载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